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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行政许可的通知
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1998年来,科技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发办〔1998〕36号),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批。2015年,为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保障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科技部对原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进行了规范和完善,经中央编办批准,该项行政许可更名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科技部将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更名后的行政许可审批,原“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已纳入更名后的行政许可。
为做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科技部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编制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附件)。请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意识,依据指南要求组织申办。
特此通知。
附件: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科技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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