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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和调整有关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2014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201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按照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实际情况出发,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等11项审批事项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详见附件1);将在我省已实施但未列入国务院文件目录的“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等17项审批事项新增为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详见附件2)。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2.新增为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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